判了!湖南一地2名“外嫁女”全额享受拆迁款
判了!湖南一地2名“外嫁女”全额享受拆迁款
判了!湖南一地2名“外嫁女”全额享受拆迁款土地征收(zhēngshōu)补偿事关村民切身利益
但“外嫁女”群体常因村规民约(cūnguīmínyuē)
传统观念等因素被排除在分配(fēnpèi)之外
近日(jìnrì),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的
两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(jiūfēnànjiàn)
为“外嫁女”及其(jíqí)家庭撑腰
有力保护了村民合法权益(héfǎquányì)
成员资格(zīgé)未“买断” 补偿权益受保护
胡某英的户口自出生起便登记在岳阳市岳阳楼区郭镇乡某村组,胡某英长大成年(chéngnián)后嫁给了外村人,仍长期居住在该村组,亦未随丈夫加入其它集体经济组织。在2006年农业税取消前,胡某英每年按时足额缴纳农业税、完成(wánchéng)送粮任务,始终(shǐzhōng)认真(rènzhēn)履行村民义务。
2004年,郭镇乡某村组(cūnzǔ)村委会为解决出嫁女性补偿(bǔcháng)问题,经村民代表开会协商,给予胡某英(yīng)6000元一次性补偿,并约定此后不再涉及任何补偿。2023年,该村组土地被征用,组里按惯例发放土地补偿款,胡某英一家四口却分文未得。多次(duōcì)沟通无果后,胡某英将相关方诉至法院,要求享有同等(tóngděng)补偿权益。
庭审中(zhōng),被告辩称案件属行政纠纷,法院(fǎyuàn)(fǎyuàn)不应受理,且胡某英的成员身份已通过6000元补偿款“买断”。法院明确回应,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属于法院受理范围,认定(rèndìng)村民成员资格是司法职责。
承办法官指出,判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需考量户口、土地依赖程度、权利义务关系三要素(sānyàosù)。胡某(húmǒu)英一家户口在(zài)村、长期居住生活(shēnghuó)且履行义务,符合成员条件;《中华人民共和国(zhōnghuárénmíngònghéguó)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》明确列举的(de)丧失成员身份情形中,胡某英一家均不在列,“买断” 说法无法律依据。但需要(xūyào)注意的是,胡某英此前领取的6000元补偿款需依法返还。最终,法院判决确认胡某英一家享有与其他成员同等的补偿权利。
村规民约不得剥夺 “外嫁女”集体经济(jítǐjīngjì)权益
刘某甲自幼生活(shēnghuó)在岳阳市南湖新区龙山管理处某村组,户口从未(cóngwèi)迁出,且是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。因家中长辈年迈残疾,经村民同意,其丈夫胡某户口迁入。婚后(hūnhòu),儿子胡某垚也落户于此。2018年,村组出台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方案,对(duì)特殊人群权益作出规定。
2023年(nián),在是否分配补偿款的(de)村民票决中,因刘某甲(jiǎ)“外嫁女”身份,多数村民不同意其一家参与分配。刘某甲一家表示,自2022年起,四次未获得土地补偿费,共计51900元。为(wèi)讨回公道,刘某甲一家将村组诉至法院。
案件审理的(de)焦点在于刘某甲一家是否具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,以及村组剥夺其补偿权益的决定是否合法。法院经审理查明,刘某甲婚后生活重心仍在村组,未在外地获得(huòdé)其他生活保障;胡某经村民(cūnmín)同意(tóngyì)落户,未享受原户籍地及城市居民社会保障权益;胡某垚自出生落户村组,未加入(jiārù)其他集体经济组织,三人符合成员认定条件。
而村组以“外嫁女”身份排除刘某甲(jiǎ)一家权益的做法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(wěiyuánhuì)组织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》中关于保障村民合法财产权利、男女平等承包土地权益的规定,应(yīng)属无效。法院判决(pànjué)确认村组相关意见无效,判令村组十日(shírì)内向刘某甲一家支付51900元土地征收补偿款。
岳阳中院经审理后(hòu)驳回上诉
1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(chéngyuán)资格如何认定?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》及(jí)相关(xiāngguān)司法解释,判断村民是否(shìfǒu)具备成员(chéngyuán)资格,需综合考虑户口登记、是否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、与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形成稳定权利义务关系等因素,而非简单以婚姻状况或村规民约判定。
2、村规民约能(néng)凌驾于法律之上吗?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(wěiyuánhuì)组织法》明确规定,村规民约、村民会议(huìyì)或村民代表会议的(de)决定,不得与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相(xiāng)抵触,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、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。任何以 “外嫁女”“上门(shàngmén)女婿” 等身份排除村民合法权益的规定,均属无效。
3、遭遇不公,如何维权(wéiquán)?
当村民认为自身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受到侵害(qīnhài)时,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注意保存(bǎocún)好户口登记、土地承包合同、履行村民义务证明等相关证据,通过法律途径维护(wéihù)自身合法权益。
无论是“外嫁女”还是其他村民(cūnmín)
就应(yīng)平等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
来源(láiyuán):岳阳市岳阳楼区法院


土地征收(zhēngshōu)补偿事关村民切身利益
但“外嫁女”群体常因村规民约(cūnguīmínyuē)
传统观念等因素被排除在分配(fēnpèi)之外
近日(jìnrì),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的
两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(jiūfēnànjiàn)
为“外嫁女”及其(jíqí)家庭撑腰
有力保护了村民合法权益(héfǎquányì)
成员资格(zīgé)未“买断” 补偿权益受保护
胡某英的户口自出生起便登记在岳阳市岳阳楼区郭镇乡某村组,胡某英长大成年(chéngnián)后嫁给了外村人,仍长期居住在该村组,亦未随丈夫加入其它集体经济组织。在2006年农业税取消前,胡某英每年按时足额缴纳农业税、完成(wánchéng)送粮任务,始终(shǐzhōng)认真(rènzhēn)履行村民义务。
2004年,郭镇乡某村组(cūnzǔ)村委会为解决出嫁女性补偿(bǔcháng)问题,经村民代表开会协商,给予胡某英(yīng)6000元一次性补偿,并约定此后不再涉及任何补偿。2023年,该村组土地被征用,组里按惯例发放土地补偿款,胡某英一家四口却分文未得。多次(duōcì)沟通无果后,胡某英将相关方诉至法院,要求享有同等(tóngděng)补偿权益。
庭审中(zhōng),被告辩称案件属行政纠纷,法院(fǎyuàn)(fǎyuàn)不应受理,且胡某英的成员身份已通过6000元补偿款“买断”。法院明确回应,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属于法院受理范围,认定(rèndìng)村民成员资格是司法职责。
承办法官指出,判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需考量户口、土地依赖程度、权利义务关系三要素(sānyàosù)。胡某(húmǒu)英一家户口在(zài)村、长期居住生活(shēnghuó)且履行义务,符合成员条件;《中华人民共和国(zhōnghuárénmíngònghéguó)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》明确列举的(de)丧失成员身份情形中,胡某英一家均不在列,“买断” 说法无法律依据。但需要(xūyào)注意的是,胡某英此前领取的6000元补偿款需依法返还。最终,法院判决确认胡某英一家享有与其他成员同等的补偿权利。
村规民约不得剥夺 “外嫁女”集体经济(jítǐjīngjì)权益
刘某甲自幼生活(shēnghuó)在岳阳市南湖新区龙山管理处某村组,户口从未(cóngwèi)迁出,且是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。因家中长辈年迈残疾,经村民同意,其丈夫胡某户口迁入。婚后(hūnhòu),儿子胡某垚也落户于此。2018年,村组出台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方案,对(duì)特殊人群权益作出规定。
2023年(nián),在是否分配补偿款的(de)村民票决中,因刘某甲(jiǎ)“外嫁女”身份,多数村民不同意其一家参与分配。刘某甲一家表示,自2022年起,四次未获得土地补偿费,共计51900元。为(wèi)讨回公道,刘某甲一家将村组诉至法院。
案件审理的(de)焦点在于刘某甲一家是否具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,以及村组剥夺其补偿权益的决定是否合法。法院经审理查明,刘某甲婚后生活重心仍在村组,未在外地获得(huòdé)其他生活保障;胡某经村民(cūnmín)同意(tóngyì)落户,未享受原户籍地及城市居民社会保障权益;胡某垚自出生落户村组,未加入(jiārù)其他集体经济组织,三人符合成员认定条件。
而村组以“外嫁女”身份排除刘某甲(jiǎ)一家权益的做法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(wěiyuánhuì)组织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》中关于保障村民合法财产权利、男女平等承包土地权益的规定,应(yīng)属无效。法院判决(pànjué)确认村组相关意见无效,判令村组十日(shírì)内向刘某甲一家支付51900元土地征收补偿款。
岳阳中院经审理后(hòu)驳回上诉
1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(chéngyuán)资格如何认定?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》及(jí)相关(xiāngguān)司法解释,判断村民是否(shìfǒu)具备成员(chéngyuán)资格,需综合考虑户口登记、是否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、与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形成稳定权利义务关系等因素,而非简单以婚姻状况或村规民约判定。
2、村规民约能(néng)凌驾于法律之上吗?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(wěiyuánhuì)组织法》明确规定,村规民约、村民会议(huìyì)或村民代表会议的(de)决定,不得与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相(xiāng)抵触,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、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。任何以 “外嫁女”“上门(shàngmén)女婿” 等身份排除村民合法权益的规定,均属无效。
3、遭遇不公,如何维权(wéiquán)?
当村民认为自身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受到侵害(qīnhài)时,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注意保存(bǎocún)好户口登记、土地承包合同、履行村民义务证明等相关证据,通过法律途径维护(wéihù)自身合法权益。
无论是“外嫁女”还是其他村民(cūnmín)
就应(yīng)平等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
来源(láiyuán):岳阳市岳阳楼区法院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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